花垣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暂行办法
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转变作风,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机关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县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其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县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及其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受理对县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县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五)对县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或执行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依法应当审批、核准的事项,没有法定原因而拒绝审批、核准的;依法不应当审批、核准的事项,而予以审批、核准的;
(五)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等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请托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程序
(一)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中心予以受理登记;
(二)根据投诉的内容、性质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将通过自办、交办、转办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对于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且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自行办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对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且应当由有关部门承办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交有关部门办理,投诉中心直接督办,并要求承办部门限时办结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备案,同时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五)对投诉中心无权办理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办结后,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备案;
(六)对被投诉的部门,投诉中心调查属实后,将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要求部门限时纠正整改,堵塞漏洞,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四、办理时限
(一)投诉中心自行办理的投诉件一般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复杂的、问题严重的投诉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经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将原因告知投诉人;
(二)由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承办投诉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向投诉中心做出说明。
五、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箱和信函等形式投诉。投诉人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对象的名称或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投诉电话:12342
地址:花垣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
邮编:416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