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县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县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向省、州人民政府报批县境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果您对本站的工作有什么意见、要求或建议,欢迎您使用留言板或发Email给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