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警务公开
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户政股 股长 杨再文 7251417
办理事项:办理户口手续
1、办理立户、分户
凡登记了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成年居民均可立户、分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一起的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
2、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持结婚证、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已随母亲(或父亲)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亲(或母亲)落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或母亲持申请报告,父母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需出具所在学校学籍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4、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实际已在城市配偶处居住的, 由投靠人持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5、老年人投靠子女落户
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予到城市落户。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城市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年龄,也应准予落户。
办理程序:持申请报告,本人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投靠人身边无子女的证明,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6、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愿意,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入学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户籍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遍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盖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文凭、居民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原籍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上户手续。
7、购房落户
凡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办理程序:由房屋所有人持本人及随其落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8、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落户
对引进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获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聘用且工作满一定年限(年限由市州确定)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
办理程序:持本人及随其落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
9、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落户
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满一定年限(年限由市州确定)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可申请到城市落户。
办理程序: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聘用单位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
10、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人员落户
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和适度经营规模(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经营权者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持本人及随其落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
11、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范围。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条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办理程序。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12、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姓名: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在校学生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二)变更年龄:原则上不予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实际年龄的原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三)变更民族: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及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口登记机关在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发给证件。
(三)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应在当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五)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六)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当在履行申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七)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八)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一)因证件丢失、损坏或其它原因,急需办理出国、入学、招工等涉及公民权益紧急事务的,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时间,从申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到新证。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只能按正常领换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收费,多收部分应当退还本人。
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凡确因公务、探亲、学习考察、务工经商、旅游等前往边境管理地区的公民凭所在地乡镇或行政事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持审批表到县(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申领边境通行证。
(二)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人员;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和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特区内单位聘用,合同期或聘用超过年的人员,其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四)对申办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者,应随到随办。
(五)从2003年4月起,内地60周以上男性公民、55周以上女性公民和军警人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直接凭居民身份证或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公安部在户籍管理方面的七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遍高等学校、普遍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公安厅户籍管理四项便利利民措施
(一)简化户口审核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核审批。取消多层审批方式,方便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含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可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三)对于铁路、银行、税务、邮政、电信、工商、航空等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凭系统内部人事主管部门调令,直接到调入地办理有关户口落户手续。
(四)符合条件到城市但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公民,可将户口挂靠在亲友家。
户政业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确定的户政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 8元/册
集体户口簿 20元/册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 5元/证
暂住证 5元/证
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快证 55元/证
无底卡居民身份证普证 33元/证
边境通行证 2元/证
城镇门牌 3元/块
农村门牌 2元/块
栋 牌(含单元牌) 30元/块
监督电话: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总队 0731--4738250
治安管理警务公开
一
1、办理事项: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办理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治安大队 队长 孙兆春 7252485
3、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办证程序:由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持库区平面图,到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即可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办《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5、收费标准:2元/证。
6、办证期限:10个工作日。
7、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8、备 注
二
1、办理事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理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治安大队 队长 孙兆春 7252485
3、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办证程序: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即可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报,在治安大队实地勘查场地后,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5、收费标准:11元/套。
6、办证期限:10个工作日。
7、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8、备 注
三
1、办理事项: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办理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治安大队 队长 孙兆春 7252485
3、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办证程序:(1)购货单位凭有效购销合同,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2)运输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5、收费标准:0.3元/套。
6、办证期限:当日办证。
7、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8、备 注
四
1、办理事项:旅馆业审批程序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治安大队 队长 孙兆春 7252485
3、办证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4、办证程序:(1)申请人填报相关资料;
(2)到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当地派出所初审签署意见;
(4)县局治安大队审核发旅馆安全经营证;
(5)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30元/证。
6、办证期限:10个工作日。
7、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8、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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