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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单位名称
:花垣县林业局
单位地址
:花垣县建设中路79号
值班电话
:0743-7225513
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
工作部门
职 务
主 要 职 责
办公室电话
李昌金
局领导
党组书记、
局长
主持局全面工作和森林派出所工作
7225513
吴延绍
局领导
副局长、
党组成员
分管营林、退耕、种苗、科技推广工作
7225513
田仁金
局领导
副局长、
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计财、政工工作
7225513
龙永生
局领导
党组副书记
分管林政森保工作
7225513
石维祥
局领导
党组成员
分管林政森保工作
7225513
吴祖银
局领导
监察室主任
协助主持绿化办日常工作、主持监察工作
7225513
吴德金
局领导
纪检组长
主持纪检工作
7225513
向玉凤
办公室
主任
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
7225513
单位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的建设。负责经济林名、特、优产品开发及发展,油(桐)茶林低产改造,“三木”药材的发展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管理,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依法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林地开发利用及其森林病虫害预测和防治工作。
(四)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管本县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的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及其产品出口审批。
(五)对林产品生产经营实行宏观管理。规划指导森工企业和林产品市场建设。按照国家、省、州及县政府的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报审和实施。指导林业基地建设,协调林业产业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县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国家林业资金投放使用,监督本县林业资源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财务内部的审计工作。
(七)制定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组织全县林业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对全县林业系统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与统计。
(八)负责本县林业系统的队伍建设。负责管理不二门国家森林公园、小溪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苗圃、林科站、乡(镇)林业工作站及集体林场。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森林旅游综合开发工作,直接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组织林业宣传和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九)负责全县林业公安、检察、林业审判行政业务建设,负责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和林地纠纷的调处和判决,监督和督查林业案件的侦破及打击森林犯罪工作。
(十)抓好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村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制定和检查机关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全局性会议、文秘事务、行政管理;负责机关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提案答复及机关接待工作;负责林业宣传、新闻发布,抓好各种信息工作;负责管理车辆、房产、水电、基建和环境秩序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股(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抓好全县林业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林业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劳动人事工作;抓好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聘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工作;搞好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推进林业系统人事、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改革。
(三)计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的资金计划及全县林业的资金收入和管理使用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县林业财务会计工作(包括林业事业费、一金两费、林场苗圃、基本建设、贷款、机关财务会计等);管理全县国有林资产;管理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业务股(加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造林的规划设计、技术实施、质量管理验收;负责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封山育林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开发经济名、特、优产品,油茶(桐)低产林改造、“三木”药材等,负责全县苗林管理;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规划设计,实施山地开发、以工代赈、粮援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工程。
(五)资源林政股(加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负责森林资源调查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征用、占用林地审批,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工作以及林业、林权的管理工作;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测和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承办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掌握与发布森林火险预报、火灾信息,协调组织、指挥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组织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资源及濒危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实施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督室)
负责检查县林业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查处违纪案件;监督检查局机关公务员和局任命的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情况,调查处理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行业作风建设,依法治理林业“三乱”。
办事指南
一
1、办理事项: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起运或转运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凭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核发。
(2)凭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核发。
(3)凭有效的《特许猎捕证》、《采集证》办理核发。
(4)凭审批单位签发的有效批件(如动植的交换、动物的租借等)办理核发。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字、核发运输证件
6、办理时限:2天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二
1、办理事项:
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无本县内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猎捕对象、猎捕时间和地点及数量等内容)。(2)森保站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签发意见。(3)报州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字、州林业局审批
6、办理时限:每年的3-4月份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三
1、办理事项:
野生植物采集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采集地点、时间、数量和种类等内容)。(2)森保站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签发意见。(3)报州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字、州林业局审批
6、办理时限:每年的3-4月份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四
1、办理事项:
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的种类级别、场所、规模技术条件等内容)。(2)森保站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签发意见。(3)报州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发、州林业局审批
6、办理时限:每年的3-4月份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五
1、办理事项:
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经营场所、野生动植物的种类、级别、规模等内容)。(2)森保站审核、报局主管领导签发意见。(3)报州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字、州林业局审批
6、办理时限:每年的3-4月份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六
1、办理事项:
植物检疫证书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森保站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起运或转运植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经产地检疫的植物及产品,凭《产地检疫记录》核发检疫证书。(2)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确定无检疫对象,核发检疫证书。(3)对转运的植物及产品,凭出运地检疫证书和本地复检证明,核发检疫证书。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检疫员签字、核发检疫证书
6、办理时限:2天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七
1、办理事项:
林木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3、办理对象:从事林业种子、经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具有与经营、生产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生产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苫、保管技术人员。
5、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县局初审、州局审批发证
6、办理时限:60天
7、是否收费:无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八
1、办理事项: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证及使用权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3、办理对象: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4、办理条件:(1)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申请。(2)必须(指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1) 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书;(2) 山林权属纠纷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协议;(3) 乡(镇)、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4) 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裁定或判决;(5) 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5、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核登记、张榜公布、现场核实、出榜公示、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6、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324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九
1、办理事项: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3、办理对象: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4、办理条件:(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用林地。
(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
(3)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征、占用林地申请书;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与被征用或被占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5、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县局核实初审、州局复审、省厅审批发证
6、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7、是否收费:湘财综[2003]10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十
1、办理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3、办理对象:林木所有者或林木使用者
4、办理条件:(1)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3)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材料。
5、办理程序:申请、审核、领导签署意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办理时限:20天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十一
1、办理事项:
木材运输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3、办理对象:凡在本县内起运或转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
4、办理条件:(1)旧屋料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2)设计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m3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4)人造板及其他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桨(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5、办理程序:申请、核实、领导签字、核发木材运输证
6、办理时限:2天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十二
1、办理事项: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花垣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3、办理对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4、办理条件:(1)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有与其经营、加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书;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县局初审、州局审批发证
6、办理时限:60天
7、是否收费:湘价费(2001)262号
8、办理纪律:依法办理,不滥用职权,不索贿受贿,不接受申办人的吃喝玩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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