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1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花垣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0-28
- 签署日期:2021-10-28
- 登记日期:2021-10-28
- 发文日期:2021-10-28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 花垣县人民政府 |
技术支持单位 | 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版本号 | 第三版 |
实施日期 | 2021年9月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情况说明页
项目名称 |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委托单位 | 花垣县人民政府 |
承担单位 | 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 胡文勇 |
项目负责人 | 肖奕 |
项目参与人 |
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小区3栋2805房
邮编:410004
电话:1376215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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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2018年1月16日实施)、《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15号,2017年11月28日),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特编制《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为第三次修订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各部门严格参照执行,确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及时、准确,以实现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负责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9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2018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2018年10月26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实施);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3)《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1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
1.2.2 技术标准与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3 预案相关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4)《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6】29号);
(5)《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2018年1月16日);
(6)《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州政发〔2020〕14号,2020年5月15日);
(7)《湘西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15号,2017年11月28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花垣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大溢油事件以及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受事件影响的单位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1.5 预案的衔接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花垣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是《湘西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明确了花垣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湘西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是本预案的上一级指导文件,本预案与上述文件保持衔接。
1.6预案的修编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9月1日印发了《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花政办发【2014】13号),为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次发布;2017年10月12日,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花政办函【2017】116号),为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次修订。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截至目前,《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三年有效期限,花垣县人民政府委托委托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第三次修订工作。
1.7 事件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7.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湘西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初期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7.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湘西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初期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7.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湘西州人民政府,由湘西州环境应急办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工作机构、专家组组成。
2.2 领导机构
2.2.1 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花垣县人民政府设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环境应急办设在政府办。
(1)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县环委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成 员: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医院、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和花垣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2)主要职责: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县政府和自治州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开展监督、检查及应急宣传、演练活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挂靠政府办,值班室设在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县环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环境应急办负责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县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
(1)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应急处置的对策建议,督促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自治州政府、县政府环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部署。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包括环境危险源资料档案的建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的建立,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以及相关科研、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3)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负责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事件确认、协调处置等日常事务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4)汇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发生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名义向自治州政府提出支援申请。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信息上报;负责组织指导有关环境应急方面的新闻信息发布和环境应急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指导、协调广电、教体等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2)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配合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信息报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
(3)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实施现场抢险人员生命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受伤人员,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线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指导人员疏散、撤离,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对受害群众实施救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5)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7)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蔬菜、肉类、蛋品、卫生清洁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8)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尸体处理,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10)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工作,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恢复通畅状态和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联合县环保、卫生等部门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的集中清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12)县交通运输局:调动车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13)县自然资源局:国土分工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县地震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林业分工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调查和应急处置;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畜牧污染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牵头调查处理畜牧突发事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畜牧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15)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生产安全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17)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县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对受害群众实施救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
(19)县电信、联通、移动通讯分公司:负责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在环境应急状态下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畅通。
(20)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辖区实际,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处置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完善辖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上报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按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先期环境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办,县环境应急办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3 现场工作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并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组织调集相关人员和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2)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信息;
(3)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与治安组、人员转移安置组、信息发布组、专家评估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除专家评估组外,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3.1 应急监测组
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3.2 应急处置组
由县环委办牵头,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制订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
2.3.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医院、县疾控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等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2.3.4 警戒与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3.5 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电信、联通、移动通讯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制订实施受影响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并做好后续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资金、物资供应。
2.3.6 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等参加,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发布后,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国内外舆论。
2.3.7 专家评估组
由湘西州环保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善后恢复等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8 事件调查组
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牵头负责对事发地周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部门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切断事件源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2.3.9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2.4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办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建立专家库。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负责在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资深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从专业角度和技术层面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 指挥关系
发生超出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组织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报告自治州政府,对于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报告省政府甚至国务院。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1)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实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报湘西州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境应急办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乡镇、园区管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接报乡镇、园区管委会要立即如实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环境应急办及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涉外涉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规定办理。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上报州人民政府,并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3.4信息通报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环境应急办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初期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初期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州人民政府,由州环境应急办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办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Ⅱ、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州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州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4.2.2 Ⅳ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县环境应急办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县环境应急办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县环境应急办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相应撤销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政府办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跨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县环境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出通报或请求协助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实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工作小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意见作为技术支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县委办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区力量、社会力量等,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一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办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县环境应急专家组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办及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和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宣教培训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县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花垣县人民政府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颁布施行,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负责日常管理。
本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修订:
(1)应急组织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在应急演练或者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花政办函【2017】116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1: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花垣县政府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总 指 挥: | 隆立新 | 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审计、军事等工作。分管县审计局(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 |
副总指挥: | 廖昭俊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协助县长管理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安全生产、发展和改革、物价、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金融、税务、重点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疗保障、编制、信访、网格化管理、房改(住房公积金)、行政审批服务、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等工作。 |
成 员: | 张浩 | 湘西州生态环境花垣分局 |
向涛 | 县公安局 | |
龙寿斌 | 县卫生健康局 | |
张强 |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黄伟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杨勇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
钱杨 | 县财政局 | |
颜贵勇 | 县民政局 | |
杨碑华 |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
龙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石锐 | 县交通运输局 | |
龙江涛 | 县自然资源局 | |
谭向东 | 县农业农村局 | |
李学渊 | 县水利局 | |
石磊 | 县应急管理局 | |
吴英杰 | 县气象局 | |
向君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
张垣军 | 花垣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 |
龙秀林 | 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
颜贵新 | 县人民医院 | |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挂靠政府办,值班室设在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县环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局环境应急办负责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附件3: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通信录
单位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县政府办 | 24小时值班电话:0743-7218288 | ||
湘西州生态环境花垣分局 | 张浩 | 局长 | 0743—7227109 |
县公安局 | 向涛 | 局长 | 0743-7223292 |
县卫生健康局 | 龙寿斌 | 局长 | 0743-7223385 |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张强 | 局长 | 0743-7223057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黄伟 | 局长 | 0743-7218281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杨勇 | 局长 | 0743-7223853 |
县财政局 | 钱杨 | 局长 | 0743-7223420 |
县民政局 | 颜贵勇 | 局长 | 0743-7218223 |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杨碑华 | 局长 | 0743-722360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龙雨 | 局长 | 0743-7211148 |
县交通运输局 | 石锐 | 副局长 | 0743-7223673 |
县自然资源局 | 龙江涛 | 局长 | 0743-7223259 |
县农业农村局 | 谭向东 | 局长 | 0743-7223103 |
县水利局 | 李学渊 | 局长 | 0743-7225905 |
县应急管理局 | 石磊 | 局长 | 0743-7223998 |
县气象局 | 吴英杰 | 局长 | 0743-7223830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向君 | 党组书记 | 0743-7223071 |
花垣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 张垣军 | 党工委书记 | 0743—7220998 |
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龙秀林 | 主任 | 0743—7211812 |
县人民医院 | 颜贵新 | 院长 | 0743—7223786 |
县疾控中心 | 伍文忠 | 主任 | 0743—7215508 |
花垣镇 | 左双龙 | 镇长 | 0743-7223424 |
边城镇 | 韦伟 | 镇长 | 0743-7611317 |
吉卫镇 | 王皓 | 镇长 | 0743—7533116 |
龙潭镇 | 葛峰 | 镇长 | 0743—7577118 |
民乐镇 | 吴勇 | 镇长 | 0743-7644033 |
麻栗场镇 | 杨辉 | 镇长 | 0743-7555145 |
雅酉镇 | 龚海华 | 镇长 | 0743-7581118 |
双龙镇 | 王本建 | 镇长 | 0743-7511008 |
石栏镇 | 张明容 | 镇长 | 0743-7545015 |
长乐乡 | 石华 | 乡长 | 0743-7671003 |
猫儿乡 | 付进民 | 乡长 | 0743—7655000 |
补抽乡 | 麻敏 | 乡长 | 0743-7585001 |
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743-7227215 |
中国移动花垣县分公司 | / | / | 0743-7223111 |
中国联通花垣县分公司 | / | / | 0743-2825005 |
中国电信花垣县分公司 | / | / | 0743-7221071 |
附件4: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来源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化品管控、生态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5: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件6: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7:标准化格式文本
(一)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1)前言
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2)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3)事故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①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②事故报告、处置情况。
(4)事故原因及性质
①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②事故性质与分级。
(5)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6)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7)附件
① 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②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③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④ 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⑤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相关领导的批示或指示;
(3)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4)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三)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1)信息来源;
(2)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四)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经过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发生在年月日的(地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现场指挥部 (小组)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签字)
年月日
附件8: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到表
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评审时间:2021 年 4 月 18 日 地点: 吉首市边城国际大酒店 |
评审方式:□函审,R会议评审,□函审、会议评审结合,□其他 |
评审结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未通过评审 |
评审过程: 2021年4月18日,长沙博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邀请了三位评审专家对《花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进行评审,经综合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本评审意见。 总体评价: 本预案编制较规范,预案基本情况介绍较清楚,在应急预案文本修改完善后,建议上报备案。 |
问题清单: 修改意见和建议: 1、编制依据补充相关质量标准、评估方法、技术要求、花垣区域区划等文件,并补充修编内容 2、事件分级可根据跨界事件、人群转移量、经济损失等来进行判定 3、补充预案的衔接、工作原则、组织机构体系图、指挥与协调内容 4、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核实,副县长明确分管职务 5、补充应急响应的分级,以及响应级别的确认和实施,核实通报时限 6、补充应急处置章节中现场污染处置的描述 7、核实应急专家库名单及应急联络通信录 注:报告修改后附修改清单 |
评审人员人数: 评审组长签字: 其他评审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9:专家修改说明一览表
序号 | 专家评审意见 | 修改说明 |
1 | 编制依据补充相关质量标准、评估方法、技术要求、花垣区域区划等文件,并补充修编内容 | 已补充相关编制依据,详见P1-2;已补充修编内容,详见P4 |
2 | 事件分级可根据跨界事件、人群转移量、经济损失等来进行判定 | 已按跨界事件、人群转移量、经济损失等完善事件分级,详见P4-6 |
3 | 补充预案的衔接、工作原则、组织机构体系图、指挥与协调内容 | 已补充相关内容,详见P4、P3、附件1、P24-25 |
4 | 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核实,副县长明确分管职务 | 已核实相关名单,详见P33-34 |
5 | 补充应急响应的分级,以及响应级别的确认和实施,核实通报时限 | 已补充应急响应分级,详见P19-20;已明确响应级别的确认和实施,并核实了通报时限,详见P20-21、P17-18 |
6 | 补充应急处置章节中现场污染处置的描述 | 已补充应急处置章节中相关内容,详见P22-24 |
7 | 核实应急专家库名单及应急联络通信录 | 已核实应急专家库名单及应急联络通信录,详见P35-36、P37 |
附件10:专家复核签字